本会章程
美国华人社团联合会章程 中英文
Bylaws of Roundtable of Chinese-American Organizations
(2025 年 12 月 21 日)
第一章 名称
本组织的中文名称为:美国华人社团联合会,简称:美华联。英文名称为:Roundtable of Chinese American Organizations,英文简称:RCAO。
第二章 宗旨
美华联以增进美国华人社团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美中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文化交流与经贸往来,扩大各成员组织的事业发展,增强华人的整体力量,维护华人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第三章 性质
美华联作为一个整体是非营利、非宗教性的民间自发团体,但其成员组织可以是营利性或宗教性团体。
第四章 成员
第一条 成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凡在美国有关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在美国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一定民主制度与实践的华人社团或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美华联,由常委会审批决定。
第二条 成员权力
每个成员有权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选派若干位个人成为该成员组织在本组织的代表,代表该成员行使本章程所赋予的权力。所有成员都拥有如下基本权力:对其组织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参加本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出席权;在本组织会议上的发言权和建议权;选举时的表决权;获得本组织支持扶助的优先权;对本组织运作的监督权;退出本组织的决定权。
第三条 成员义务
各成员都应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操作规则,维护本组织的稳定、团结、荣誉与利益,积极参加本组织举行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组织赋予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使用本组织名义
未经美华联主席办公会批准,任何成员或其代表均不得以本组织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发表任何声明。
第五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美华联成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知会美华联监事会。如果某成员严重违犯法律或明显不再符合成员资格,经监事会审查通过,可以取消该成员会籍。
第五章 领导机构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
本组织常务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本组织的运作和各项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九至三十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指定常委包括:主席团主席、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共同主席团主席、董事会主席、前任主席团主席、执行长。其他常委由指定常委推荐,需至少有超过2/3的指定常委投票,并且超过投票的1/2赞成,方可通过非指定常委的加入。
第二条 主席团
本组织主席团为执行机构,负责本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常设机构、工作委员会和特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执行长一人,常务主席一人,执行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三条 董事会
本组织董事会为指导和监管机构,负责本组织领导机构各个部分的指导和监管。董事会设主席一人,常务主席一人。董事会成员由主席团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共同主席团主席、执行长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
本组织理事会协助主席团负责落实各项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第五条 监事会
本组织监事会负责维护本组织的规章制度,监督组织的各项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六条 共同主席团
本组织共同主席团负责协调各成员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配合主席团的工作。每个成员可以推举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组织的共同主席团成员,组成共同主席团,设共同主席团主席一人,共同主席团常务主席一人,共同主席若干人。
第七条 荣誉主席团
美华联荣誉主席团由名誉主席、荣誉主席、高级荣誉顾问和荣誉顾问组成,设荣誉主席团主席一人,其它职务若干人。所有卸任美华联四大领导可聘请为荣誉主席;常务委员会可决定聘请德高望重、成就卓越的杰出人士为本组织名誉主席;并且常务委员会也可决定聘请德才兼备、成就突出的优秀人士以及成功的企业家和各界名流翘楚的优秀代表为本组织高级荣誉顾问和荣誉顾问。
第八条 主席办公会
本组织的主席办公会是具体议事和办事机构,定期举行主席办公会会议,讨论和推进本组织各项具体工作。主席办公会成员包括:主席团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共同主席团主席、董事会常务主席、执行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理事长、常务监事长、共同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九条 秘书处
秘书处协助本组织各项日常工作和会议的正常进行,负责会议和活动通知与记录,保管本组织文件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秘书长若干人,执行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条 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制订本组织各部门工作预算,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组织经费,定期报告财务状况。财务部设财务长一人,执行财务长若干人,副财务长若干人。财务长负责本组织每年向国税局报税。
第十一条 常设工作委员会
本组织常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各自的职能活动,各常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可以根据需要增设。
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贸投资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促进会员和当地以及中美之间在经济和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文化艺术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丰富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中美文化交流与中华文化推广。
教育科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教育和科技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促进教育和科技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体育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强身健体,促进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华人权益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华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促进和增强华人权益。
法律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与法务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
新闻宣传委员会:负责媒体报道、公共宣传、文宣策划、追踪外界报道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常设机构和论坛
本组织常设机构有美华联基金会、美华联企业家联盟、美华联青年委员会、美中圆桌论坛。
美华联基金会负责筹集资金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为美华联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协助美华联的慈善活动。设主席一人,常务主席一人。
美华联企业家联盟负责与各界企业家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社团企业的合作与交流。设主席一人,常务主席一人。
美华联青年委员会负责组织青年活动,培养年轻干部,设会长一人,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总顾问等若干人。
美中圆桌论坛作为话语平台,不定期地举办论坛活动。设总策划、总顾问等职务。
第十三条 特别工作委员会
本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为完成某项具体工作的特别工作委员会。各特别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成员或非成员组织的代表、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担任,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六章 组织会议
第一条 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本组织的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全体成员组织的代表参加。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和议决提案等。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以商定和处理常规事务,通常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主持。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共同主席团主席也可以召集和主持特别会议,但需要有法定人数半数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的常委可以通过电话或微信参加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投票,可计入法定人数。常委会决定由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条 本组织各机构会议
本组织各机构应定期召开例会,以商定和处理该机构的常规事务,通常由该机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不能出席会议者可以通过电话或微信参加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投票。各机构的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章 选举和任期
第一条 选举
本组织的主席团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和共同主席团主席从常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自荐和推荐相结合。
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和步骤:首先由个人自愿报名,将竞选表述书面提交给美华联选举委员会。如果在报名期截止时没有足够的人选,则由美华联主席办公会提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在汇总候选人名单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表现评估,然后将确认和推荐的候选人交由常务委员会投票,需至少有超过2/3的常委投票,并且超过投票的1/2赞成,方可确定正式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将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选举形式可以通过开会或通讯方式进行,由不低于1/2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投票选举产生,最高票当选。提前书面委托他人出席投票或通信投票可在选举委员会核实后计入投票人数和投票结果中。其他领导机构成员由主席办公会提名批准。
第二条 任期
本组织各领导职位的任期为每届两年(自当选日起至下次选举日止)。其中主席团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及共同主席团主席任期满后,均可连选连任一届该相同职务,共四年。
主席团主席两届任期结束后,不再参选美华联四大领导职务;理事长、监事长及共同主席团主席的该相同职务任期满后,可参选转任其它四大领导职务之一,相同职务任期仍为每届两年,可再连选连任一届该相同职务,共四年。
美华联所有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包括美华联基金会、美华联企业家联盟、美华联各个工作委员会、青年委员会等,主要领导职位任期为每届两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一届该相同职务。其他职位任期满后可续任,届数不限。
第三条 填补空缺
领导职位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缺按照该职务的产生方法进行填补。
第八章 其它
章程的修改需要由常委会提出动议,委托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草案,经常委会批准后由美华联成员三分之二投票,并且投票的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常委会对本章程及其未尽事宜拥有最终解释权。

